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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聚焦著作权法修改
来源: | 发布人:广西软件行业协会 | 发布时间: 1395天前 | 1541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常委会委员针对著作权人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数额低、执法手段不足等热点问题发表了建议。不少委员呼吁落实“严保护”的法治导向,通过有效举措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

  强化制度约束:建议坚持“严保护”导向

  李学勇委员说,建议进一步强化制度约束,落实“严保护”的法治导向。“保护”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这次修改著作权法的重要导向,就是要健全著作权制度,完善保护体系,提升保护能力,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薄弱环节建设,通过法治的力量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
  杨志今委员表示,要坚持知识产权“严保护”的导向,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研究更加有效的举措,把著作权保护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更加紧密结合起来。要进一步完善著作权管理体制机制,提升著作权领域治理效能,努力形成政府监管、司法保护、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著作权保护格局,从而解除作者创作作品的后顾之忧,为著作权人利益的实现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惩罚性赔偿:建议增强可操作性

  根据草案,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五十万元(人民币,下同)提高到五百万元。
  针对完善侵权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制度,刘修文委员指出,为进一步增强这一制度的可操作性,为保护权利人利益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提供有力可行的法治保障,建议进一步细化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制度。例如,明确“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明确法定赔偿最高额的适用条件,以及细化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的程序性规则等。
  吴恒委员说,建议提高法定赔偿额和进一步明确实施惩罚性赔偿的举措,构建侵权人对著作权权益人的赔偿,包括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且以国家公权力保障赔偿制度得以实施。
  李巍委员对“法定赔偿额下限”提出建议。他表示,在完善侵权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机制的基础上,草案设置了最高的法定限额,建议研究设置法定赔偿额的下限,以完善赔偿额法律制度。

  丰富执法手段:建议统一执法尺度

  主管部门执法手段偏少,是造成著作权维权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草案增加著作权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调查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以及查封、扣押有关场所和物品等职权。
  韩梅委员说,要对著作权进行更好保护,就应加大执法力度,现著作权多头管理突出,跨区域侵权突出,建议在法律中明确建立部门间、区域间执法协作机制的内容。
  李钺锋委员指出,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由于受执法能力、经验的限制,对滥用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扰乱传播秩序的行为存在判断标准和衡量尺度不统一的情况,会导致相似的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领域执法尺度、执法结果差距较大,不利于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如果不能在草案中增加相应表述以明确尺度和标准,也应在相应的实施条例中加以明确、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