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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
来源: | 发布人:广西软件行业协会 | 发布时间: 1760天前 | 196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加快南宁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着力培育服务业发展新动能,构建南宁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新体系,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措施如下:

一、总体要求

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要求,充分认识南宁市当前服务业产业结构不优、新兴服务业占比低的问题,以壮大新经济、发展新产业、推广新技术为重点,积极引进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服务业企业研发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和现代服务业企业,着力增强服务经济发展新动能。到2023年,全市现代服务业蓬勃发展,形成一批产业突出、特色鲜明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产业集群,加快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

二、重点发展的现代服务业行业和标准

(一)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

1总部经济。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在南宁设立的总公司或总部;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和独角兽企业在南宁设立的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总部;总公司或集团化企业总部从外地迁到南宁设立的总公司或总部;外地总部企业、国内A股上市企业在南宁新设的子公司。

2现代金融业。从事银行、保险、证券、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等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和主营业务具有金融活动属性的相关领域机构。

3信息服务业。从事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北斗时空信息、科技创新研发等新一代网络、电子信息技术和核心电子元器件等业务;信息技术咨询和系统集成、软硬件开发、服务外包等业务;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IT设施管理和数据中心服务;互联网系统开发、移动互联网服务,电子商务平台建设、运营、第三方支付;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企业,工业软件、智能制造、物联网和5G通信等产业领域软件企业。

4现代物流业。从事制造业主导产业物流、跨国(境)物流、冷链物流、集团型物流、城市共同配送服务;从事第三方、第四方物流的服务平台业务;互联网+”物流、供应链物流机构。

5商务服务业。从事会计、法律、咨询评估、总部管理、人力资源、会展、广告等业务,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商务服务体系;新办的资产价格评估、检验、鉴定、认定、仲裁服务平台等公正性中介机构;咨询、招标、猎头公司等信息服务性中介机构。

6工业设计。从事产品设计、环境设计、传播设计、设计管理服务;从事造型设计、机械设计、电路设计、服装设计、建筑设计、UI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广告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的企业。

7科技服务业。从事研究开发、创业孵化、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服务的企业;高拟真技术、新兴文化科技支撑技术建设和服务,科技成果转移中介服务;院士工作站和围绕院士工作站开展的科技服务。

8文化创意产业。从事数字音乐、手机媒体、网络出版、网络游戏等数字内容产品的生产研发业务;文旅创意产品研发运营、数字音乐、手机媒体、网络出版、网络游戏等数字内容运营服务;动漫创作、制作、传播、出版、衍生产品开发和内容运营服务。

9其他。经南宁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他现代服务业。

(二)重点支持发展的企业。

本措施支持上述重点行业中的服务业企业。对于新设立或从南宁市外迁入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南宁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独立办公场所;有一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承诺在邕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

2成长性好,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标杆或引领作用,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一定贡献,能提供一定的就业岗位的企业。

3本市现有企业分立、重组、更名等的,不予认定为新企业。

(三)具体认定流程和实施细则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给予现代服务业企业扶持政策

(一)给予现代服务业企业入驻奖励。

1给予办公用房补助。对新设立或从南宁市外迁入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补助的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补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0平米,分3年平均支付,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转让、出租或转租、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2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对新设立或从南宁市外迁入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值)年度达到3000万元以上,对南宁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300万元(含)—500万元的企业,给予30%的奖励;对南宁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500万元(含)—800万元的企业,给予40%的奖励;对南宁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8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50%的奖励。

(二)给予现代服务业人才支持。

对在新设立或从南宁市外迁入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工作,年薪达到税前40万元(金融业60万元) ,在南宁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满一年的高级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给予奖励。奖励额度相当于其上一年(自然年)在南宁市实际缴纳的工资和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南宁市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0%(金融业按50%),每年兑现一次,兑现时间为次年的331日前,每家企业奖励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不超过10人。对于经认定的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医疗保障、子女入学等按南宁市出台的人才政策规定执行。

(三)加大对现有企业的培育鼓励。

对现有已纳入统计在库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0.1亿(含)—0.5亿元且本年度增长达到50%以上的,或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0.5亿元(含)—1亿元且本年度增长达到30%以上的,或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且本年度增长达到20%以上的,每家按营业收入增长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四)给予现代服务业企业融资支持。

加大现代服务业信贷风险补偿支持力度,对于通过金融机构融资的服务业企业,贷款利率在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1.6倍以内,贴息额为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部分的贷款利息。对于通过担保机构取得融资的企业,给予担保机构担保发生金额的最高0.8%/年补贴。建立风险代偿机制,银行机构、担保机构在给予现代服务业融资发生风险代偿时,给予风险额30%的代偿。

(五)给予现代服务业创品牌支持。

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的服务业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互联网+”、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数字经济试点重大工程和国家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服务业驰名商标,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全国服务业500强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批自治区级数字广西建设标杆引领重点示范项目(企业或平台)的,给予30万元奖励。

(六)给予现代服务业用地支持。

中心城市逐步迁出或关闭的工业企业土地优先规划用于发展现代服务业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新办现代服务业企业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和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鼓励符合条件的未开发房地产用地按规划依法变更用途转向发展现代服务业。

四、工作要求

(一)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对享受现代服务业优惠政策的企业认定和负责政策实施工作,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各项具体工作。

(二)本措施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落户在三个国家级开发区范围内的,由开发区财政承担;落户在城区的,按财政体制由市、城区5:5共同承担(给予现代服务业企业融资支持全部由市财政负责),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三)凡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停止兑现优惠政策,收回已享受的补助和奖励所得,并列入失信名单,由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四)本规定涉及的扶持政策与南宁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五)对于重点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六)本措施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91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31231日。

(七)各县可参照本措施另行制定相关政策;各城区、开发区可在本措施基础上,制定相关支持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