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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国家高新区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来源: | 发布人:广西软件行业协会 | 发布时间: 2057天前 | 192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产业融合,进一步提升高新区七星区城市服务功能,鼓励发展科技、生产型服务业,增加自主创新核心竞争力,更好的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打造现代服务业强区,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54号)和《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发〔20169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必须在高新区七星区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统计管理体系,严格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统计的服务业企业。

  第二条 优惠政策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强优企业发展。

  对当年纳税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且年销售额增幅在10%以上的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对当年纳税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且年销售额增幅达到10%以上的的企业,奖励50万元;

  对当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年销售额增幅达到10%以上的,奖励30万元;

  对当年纳税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企业,年销售额增幅在10%以上的,奖励10万元。

  对当年纳税额在100—5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企业,年销售额增幅在10%以上的,奖励5万元。

  2、支持企业上台阶。对当年税收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除给予第1条规定的奖励外,还给予一次性8万元、15万元、35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以上两条所提到的当年纳税额均不含消费税。

  3、年成交额首次达到20亿元,年纳税额度达10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和批发企业且纳入区统计口径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之后年成交额每增加20亿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总部注册在我区的连锁经营品牌企业发展连锁门店达到20家(餐饮企业连锁门店达5家),年纳税额度达100万元以上,经验收合格,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后每增加10家,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发展

  1、成立服务业集聚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区里各类服务业集聚区的规划编制、项目审报、数据统计、高新区级服务业集聚区审批、招商等工作。

  2、对新批准的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当年给予集聚区运营单位一次性30万元的补贴。列入自治区级和桂林市服务业集聚区,每年给予集聚区运营单位10万元的日常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集聚区日常运营管理、企业招商、孵化、服务及统计工作。

  3、相关运营企业和商务楼宇可申请成立高新区级服务业集聚区。相关标准为(1)引入20家以上高新区外商贸、科技类服务业企业;(2)所引入企业年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对以租赁场地方式新入园自治区和桂林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服务业企业,自正式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年内,年纳税强度在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给予该企业每平方米10/月租金补助。(享受园区减免租金优惠政策期间不享受该条措施或予以抵扣)。

  4、自治区级、桂林市级和高新区级服务业集聚区内企业年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三年内,运营单位按新引进企业所缴纳税收高新区留存部分的80%60%40%享受产业扶持资金补贴(之后年度引入高新区外企业超过20家,新增入库税收超过1000万元的,新增部分按该比例重新计算,桂林电商谷集聚区依据《桂林国家高新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支持重大服务业项目建设

  1、在我区投资建设大型商场、酒店、商业综合体、物流基地、景区、康养中心、文化旅游休闲等商贸服务业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按投资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大力支持服务业项目申报自治区级重点项目。被列为自治区级重点服务业项目,项目竣工验收投产运营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重点商业街区当年新引进知名品牌(驰名、著名商标或行业排名前10强)入驻且独立注册的超过5家,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重点商业街区进行内部提升改造,入驻率满80%的,经审核认定后,给予物业改造者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企业创品牌

  1、对获得国家级称号和荣誉的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自治区级称号和荣誉的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市级称号和荣誉的服务业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度被评定为五星、四星级酒店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新认定为国家级重点企业、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或者新引进、评定为国家4A级以上的物流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定为自治区级重点企业、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的物流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其他鼓励政策

  1、对新入驻楼宇的区外企业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其年入库税收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楼宇运行方和该企业各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积极参与高新区管委、七星区政府统一组织的赴外展销会、推介会和交易会等活动的服务业企业,按摊位费用的50%进行补助,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3、对在高新区七星区举办的超过300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超过1万平米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展会,除按一企一策给予相应补贴外,还可依据市政办[2012]212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会展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由区商务旅游局协助办展办会单位申请资金补助。

  4、本方案涉及的上述现代服务业,年税收总额超过5000万元,或为国家、自治区级重大项目,或对高新七星区乃至桂林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可按照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专项优惠。

  5、新上限的批发、零售企业,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其他商贸、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6、传统企业分离成立独立的科技服务业法人企业并纳入区统计口径的,在享受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优惠政策的同时,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奖励兑现办法

  1、营业收入均以税务部门认定的区内开票销售收入为准;入库税收仅指本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投资额、专业市场成交额以区统计局的统计报表为准;各项奖项和资格认证以有效批文为准。年度投资额由区发改局、财政局、区投资促进局、商务旅游局共同核查认证。

  2、本方案规定的房租补贴均为先交后补,即由企业先向物业业主单位缴纳房租,第二年再依据本规定对该企业发放房租补贴。

  3、本方案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每年21日至31日由各企业申报,区商务旅游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区工委管委联席会审定后下达扶持资金计划。对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特别重大项目采用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第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高新区原有相关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桂林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201895日